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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2514号

蔡春燕与罗华荣、蔡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514号原告蔡春燕,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志恭、袁波,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华荣,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蔡小菊,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暂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燕与被告罗华荣、蔡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春燕负担。

审判长陈永华

代理

审判员曾臻

人民陪审员卢桂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