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54号原告方某某,女,2007年11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女,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方小钢,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章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小溪 更多数据:
方某某与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54号原告方某某,女,2007年11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女,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方小钢,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章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