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54号

方某某与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方某某,方小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54号原告方某某,女,2007年11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女,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方小钢,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章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