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商初字第0064号
原告:东台市海天碳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后港社区。
法定代表人:单玉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银春、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蒋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海天碳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海天碳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海天碳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东台市海天碳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仇秋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