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148号申请执行人孙彩欣。被执行人青岛东联发包装厂,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东城。负责人黄祖士,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彩欣与被执行人青岛东联发包装厂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005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