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03号
原告:杨翠玲,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农民。
被告:储昭文,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玲诉被告储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昭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翠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翠玲负担。
审判长 方荣荃
审判员 贾娟娟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潘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