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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03号

杨翠玲与储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翠玲,储昭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03号

原告:杨翠玲,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农民。

被告:储昭文,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玲诉被告储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昭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翠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翠玲负担。

审判长  方荣荃

审判员  贾娟娟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潘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