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1433-1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
负责人:王雪,主任
被
申请人:王金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王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