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水平(特别授权),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3元(已减半),由原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雪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路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