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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丹民初字第71号

原告魏增光与被告闫定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魏增光,闫定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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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71号

原告:魏增光��男。

被告:闫定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增光与被告闫定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增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增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增光负担。

审判员  王丰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楚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