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71号
原告:魏增光��男。
被告:闫定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增光与被告闫定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增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增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增光负担。
审判员 王丰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楚继伟 来源:
原告魏增光与被告闫定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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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71号
原告:魏增光��男。
被告:闫定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增光与被告闫定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增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增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增光负担。
审判员 王丰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楚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