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1319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素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刁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