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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01319号

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1319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素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刁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