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赵宪生,男。被告杨书宽,男。
原告赵宪生与被告扬书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宪生的起诉。诉讼费5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