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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71号

原告赵宪生与被告扬书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宪生,杨书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赵宪生,男。被告杨书宽,男。

原告赵宪生与被告扬书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宪生的起诉。诉讼费5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