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8681号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8号5号平房第134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荣,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日祥,所长。委托代理人肖学青,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802室。法定代表人牛蔚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张怀璞,男,1942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
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张怀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亓培冰
审 判 员 齐晓丹
代理
审判员 郑吉喆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