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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初字第08681号

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张怀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8681号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8号5号平房第134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荣,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日祥,所长。委托代理人肖学青,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802室。法定代表人牛蔚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张怀璞,男,1942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

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张怀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亓培冰

审 判 员  齐晓丹

代理

审判员  郑吉喆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