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484-1号原告赵玉广。委托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义群。被告乔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广与被告李义群、乔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广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义群、乔兰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广撤回对被告李义群、乔兰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焕君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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