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围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邮政局朝阳湾支局,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法定代表人张云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林业工作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齐振福,职务经理。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邮政局朝阳湾支局与公主岭市吉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围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郭家湾乡车家营村村支部书记田文军处存有收瓜款人民币3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郭家湾乡车家营村村支部书记田文军处的收瓜款人民币33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张金伍
代理
审判员 李玉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