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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12号

屠继东、薛心荣与张艳玲、谷攀胜、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12号原告屠继东,男。原告薛心荣,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玲,女。被告谷攀胜,男。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湾居委会)。负责人杨付庆,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安斌,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屠继东、薛心荣与被告张艳玲、谷攀胜、云湾居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继东、薛心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继东、薛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屠继东、薛心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刘玉衡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