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12号原告屠继东,男。原告薛心荣,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玲,女。被告谷攀胜,男。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湾居委会)。负责人杨付庆,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安斌,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屠继东、薛心荣与被告张艳玲、谷攀胜、云湾居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继东、薛心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继东、薛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屠继东、薛心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刘玉衡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