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贝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曙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克明、潘海迪,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浦支行。
负责人: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艳慧。
上诉人温州贝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浦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6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贝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贝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贝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842元,依法减半收取20421元,由上诉人温州贝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林华
审 判 员 罗奇豪
审 判 员 郑建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赵炫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