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711号原告陈旭东。被告王正法。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第三人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东诉被告王正法、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80元,减半收取33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陆 薇
人民陪审员 李培忠
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