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941号
原告:陈希鹏,男,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梁文俊,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红升,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忠贤,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忠,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鹏与被告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忠贤及程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希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鹏撤回起诉。诉讼费1025元,退还原告陈希鹏。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