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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346-1号

房卫杰与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卫杰,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房卫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亚恒,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房卫杰与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30元及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对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34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