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孙秀永。被告张学荣。被告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果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丁汉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文,该公司财务资产室主任。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永与被告张学荣、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秀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秀永负担。
审判员 马同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