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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321号

孙秀永与张学荣、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秀永,张学荣,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孙秀永。被告张学荣。被告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果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丁汉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文,该公司财务资产室主任。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永与被告张学荣、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秀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秀永负担。

审判员  马同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