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被执行人金淑艳。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多湖)第48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3年11月10日,金淑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多湖街道上古井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11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0平方米;四至:东至王佳、南至村道、西至村道、北至村道,无地名。至调查为止,已打好地基。金淑艳所占用的110平方米土地类别为园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途为有条件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淑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淑艳将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金东区多湖街道上古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金淑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上古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7日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8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多湖)第48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多湖)第48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敏
代理
审判员 荆笑言
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钱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