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薛顺友,男,49岁,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62号。
负责人:程强,系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顺友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顺友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顺友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