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许桂聪。
委托代理人:朱洲。
委托代理人:程豪。
被告:义乌市徐若珍珠商行。经营者:叶光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聪与被告义乌市徐若珍珠商行关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许桂聪负担。
审判员 王亚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