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刑初字第192号

汤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住漳平市菁城街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漳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叶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东山别墅7号楼楼下发生争吵,叶明先动手推了汤某某,后汤某某卡住叶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致叶明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伴右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经漳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叶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电话后到达现场,汤某某从东山别墅7号楼家中主动到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再查明,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叶某就人身损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汤某某依约支付叶某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九千九百元,现已支付完毕;一次性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其中三千元已支付完毕,余下一千五百元汤某某将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付清。被害人叶某对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漳公刑法医伤鉴字(2014)102号鉴定文书,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陈丽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柯丽雅(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文: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