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134号
原告:日照帝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原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闫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绪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婷婷,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百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朱桂美,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西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帝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百源建材有限公司、徐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帝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日照帝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大鹏
审 判 员 潘维莉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