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601-2室。法定代表人李红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倩,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EGINVESTMENT&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280号兴业商业中22楼。法定代表人LIEWLAYPENG。原审第三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309号。法定代表人李雅涵。
上诉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法院裁定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平
代理
审判员 赵丽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雷雷速 录 员 尹长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