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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03号

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当事人
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601-2室。法定代表人李红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倩,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EGINVESTMENT&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280号兴业商业中22楼。法定代表人LIEWLAYPENG。原审第三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309号。法定代表人李雅涵。

上诉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法院裁定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平

代理

审判员  赵丽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雷雷速 录 员  尹长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