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被执行人:涿州市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涿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