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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948号

霍永容、於孝成与周立煜、张子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霍永容,於孝成,周立煜,张子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948号原告霍永容,女,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於孝成,男,193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秀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立煜,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子酉,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永容、於孝成诉被告周立煜、张子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永容、於孝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永容、於孝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舒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向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