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4608号

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程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608号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望汀园9号楼2门102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华,该公司职员。被告程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