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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662号

顾春昊与陈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春昊,陈政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春昊,男,1984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晓琳,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政民,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春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顾春昊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春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顾春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4元,均由顾春昊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史佳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董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