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13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
负责人:彭勇,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北侧。
被告:黄秀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与被告黄秀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秀阳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秀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启磊
人民陪审员 岳崇法
人民陪审员 任泽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