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黄某。
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被告方某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