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580��原告山东圣瑞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红、王悦敏,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喜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青烟路10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峰,经理。
原告山东圣瑞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喜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圣瑞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喜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减半收取4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雨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