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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313号

董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13号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李敬道,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兰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