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13号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李敬道,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兰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
董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13号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李敬道,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兰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