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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721号

李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21号罪犯李捷。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邵东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捷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捷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87.1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5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正宇

审 判 员  袁米娜

审 判 员  谢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