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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270号

杨全与沈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70号

原告:杨全,农民。

被告:沈振国。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全诉被告沈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