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70号
原告:杨全,农民。
被告:沈振国。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全诉被告沈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得秀 来源:
杨全与沈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70号
原告:杨全,农民。
被告:沈振国。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全诉被告沈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