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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08号

宿桂娟与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宿桂娟,周国新,沈群举,韩黑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桂娟,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新,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力中,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群举,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审被告韩黑旦,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宿桂娟因与被上诉人周国新、原审被告沈群举、韩黑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宿桂娟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宿桂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桂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上诉人宿桂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胡永平代

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