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239号罪犯许坤明(化名许坤荣),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罚金8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15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361888元。共同退赔6220.71元。其刑期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许坤明于2010年1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莆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违规7次累计扣8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累计达标分20.4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坤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坤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寒
代理
审判员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程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