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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809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胜利、韩艳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胜利,韩艳平,冯登修,张根国,刘秀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809号

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

被告:冯胜利。

被告:韩艳平。

被告:冯登修。

被告:张根国。

被告:刘秀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冯胜利、韩艳平、冯登修、张根国、刘秀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