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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34号

重庆君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君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34号原告重庆君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斌鑫世纪城A贰栋第壹拾层伍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8281337-7。法定代表人张兴旺。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胜,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