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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710号

温州金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瑞安市祥兴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祥兴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明华印刷厂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金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瑞安市祥兴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明华印刷厂,瑞安市普华锻压厂,毛明华,陈树花,黄丽梅,黄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温州金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维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召法、叶慧芳,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祥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考。被告瑞安市明华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毛明华。被告瑞安市普华锻压厂。被告毛明华。被告陈树花。被告黄丽梅。被告黄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金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祥兴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明华印刷厂、瑞安市普华锻压厂、毛明华、陈树花、黄丽梅、黄国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金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金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温州金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缪正坚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曹观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