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辖初字第29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璐、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原告的户籍地为卧龙辖区,但自2012年7月与刘某甲离婚后,被告一直在娘家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十里庄杨坡组居住,因此卧龙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2年7月31日被告与刘某甲协议离婚,婚生小孩刘某某由男方抚养,男方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所有费用由男方负担。2015年7月27日刘某甲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成年。杨某的户籍地为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官寺村刘庄48号,2015年8月25日杨某向本院递交了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官寺村委会和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十里庄村委会的证明,证实杨某于2012年7月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十里庄杨坡,镇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该证明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被告杨某提交的居住证明来看,其经常居住地为镇平县辖区,因此被告杨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杨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平县人民法院处理,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案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及填写完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国华
审判员 于海英
审判员 金学堂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东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