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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白明中与被告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张村塑料编织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明中,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张村塑料编织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白明中,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张村塑料编织袋厂。

法定代表人:包满棠,该厂厂长。

原告白明中与被告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张村塑料编织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白明中负担。

审 判 长  岳豪远

审 判 员  苏利军

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