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孟某某,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东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