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97号申请人江苏丰亿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新扬泰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冯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惟伟。
申请人江苏丰亿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惟伟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062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丰亿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062号裁决书,被申请人王惟伟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丰亿投资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062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虹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欣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