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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87号

武军与梁胜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武军,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梁胜福,住隆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惠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少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文,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双柳**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原告武军与被告梁胜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颜海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军委托代理人夏俊超、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秀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胜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梁胜福驾驶京Q816**号轿车行驶至章吉营村集市路段时将原告撞伤,原告武军被送至隆化县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头腰部软组织挫伤等损伤。原告花费医疗费4440.19元,造成经济损失有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1100元,营养费220元,交通费500元。另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0360.19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梁胜福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隆化县交通警察大队无法认定双方责任。故被告梁胜福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梁胜福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上述费用应由二被告承担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梁胜福未出庭,但向本院提交为原告进行检查的单据两张,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梁胜福将原告送至隆化县章吉营卫生院进行了检查。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录像内容模糊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即使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梁胜福也只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原告只是软组织损伤,无需住院治疗,其用药清单显示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即原告所诉医疗费并非全部治疗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故对原告的医疗费认可1000元,其他费用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梁胜福驾驶京Q816**号轿车行驶至隆化县章吉营乡章吉营村集市时原告倒地,造成头腰部软组织损伤,被告梁胜福将原告送至隆化镇章吉营乡卫生院检查治疗。2015年2月17日原告因伤后疼痛被送至隆化县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头及腰部软组织挫伤,膀胱站位,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花费医疗费4440.19元,造成损失有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护理费1100元(100元/天×11天),营养费220元。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当事人未保护现场、证据灭失为由,未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另查,被告梁胜福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合同期内。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住出院记录、医疗费用票据、事故现场监控录像、隆化县交通警察大队证明一份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梁胜福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未能保护现场,被告梁胜福应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中含有治疗非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费用,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因原告年龄较大,对其主张的营养费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武军经济损失人民币7160.1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颜海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贺巍巍附页:

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