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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052号

尚翠琳与王志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翠玲,王志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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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52号申请执行人尚翠玲(又名尚翠琳),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志成,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尚翠琳申请执行王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12月7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0元及���请执行费5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刘云飞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