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22号罪犯路义宜,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7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义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路义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义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1个嘉奖。已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路义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路义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林传富
代理
审判员 李衍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