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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12号

左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12号罪犯左强,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九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违法所得131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8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左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左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