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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行执字第152号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与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徐家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徐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钢行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西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赵山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徐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徐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吴茂庆,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芜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我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 伟

审 判 员  刘庆国

代理

审判员  亓玉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房 莉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