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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53号

李小飞与方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飞,方增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53号

原告:李小飞,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方增春,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李小飞与被告方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被告方增春在外经商,通讯地址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小飞与被告方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庆平

代理

审判员  潘许健

人民陪审员  沈文兵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